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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加强税务机关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以下阐述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章及发票密文的相关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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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二、《办法》第十五条所称发票专用章是指用票单位和个人在其开具发票时加盖的有其名称、税务登记号、发票专用章字样的印章。

发票专用章式样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三、税务机关对领购发票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发票专用章的印模应当留存备查。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四、增值税纳税人应在代开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加盖本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

摘自国税发[2004]153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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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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