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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能否享受免税、减税?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金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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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六条

纳税人既有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也有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和先征后退项目不参与出口项目免抵退税计算。纳税人应分别核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项目和出口等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分别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和免抵退税政策。

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划分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

无法划分进项税额中用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的部分=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增值税即征即退或者先征后退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飞机维修业务增值税处理方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号)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9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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