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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文,自2026年8月10日开始全文废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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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文,自2026年8月10日开始全文废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全文废止]

编辑:陈航 林芳

以上就是关于"2026年8月10日以前增值税服务之建筑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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