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文,自2026年8月10日开始全文废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全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8号文,自2026年8月10日开始全文废止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全文废止]
编辑:陈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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