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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增值税租赁服务中不征税项目的征税范围,包含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存款利息、保险赔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党费、团费、会费等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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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2

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本通知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摘自财税[2016]68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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