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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吗?开具要求具体怎么规定?

注册享利

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

除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发票限于领购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开具。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可以规定跨市、县开具发票的办法。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固定业户(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临时到外省、市销售货物的,必须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出示“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回原地纳税,需要向购货方开具专用发票的,亦回原地补开。

对未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经营地税务机关按6%的征收率征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文修改为“经营地税务机关按3%的征收率征税”)。对擅自携票外出,在经营地开具专用发票的,经营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发票管理的有关法规予以处罚并将其携带的专用发票逐联注明“违章使用作废”字样。

本法规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法规同时废止。

摘自国税发[1995]87号文

提供铁路运输服务的纳税人有2个以上开票点且分布在不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可以携带空白发票在开票点所在地开具。

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6号文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在开具发票时,必须做到按号码顺序填开,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字迹清楚,全部联次一次复写、打印,内容完全一致,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发票专用章。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

开具发票应当使用中文。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具体规定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二)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

(三)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

(四)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摘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一条

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问题

(一)专用发票的“单价’栏,必须填写不含税单价。纳税人如果采用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其不含税单价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一般纳税人按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的,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2、一般纳税人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和由税务所代开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含税价计算公式为:

不含税单价=含税单价/(1+征收率)

(二)专用发票“金额”栏的数字,应按不含税单价和数量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金额栏数字=不含税单价×数量

不含税单价的尾数,“元”以下一般保留到“分”。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当增加保留的位数。

(三)专用发票的“税率”栏,应填写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适用税率,“税额”栏的数字应按“金额”栏数字和“税率”相乘计算填写。计算公式为:

税额=金额×税率

摘自国税发[1994]122号文

前一时期,各地不断提出一些填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方面的问题,要求总局予以明确。现根据全国增值税工作会议的讨论意见,作如下补充规定:

关于价格换算出现误差的处理方法

纳税人以含税单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应换算成不含税单价填开专用发票,如果换算使单价、销售额和税额等项目发生尾数误差的,应按以下方法计算填开:

(一)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含税总收入÷(1+税率或征收率)

(二)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税额=含税总收入-销售额

(三)不含税单价计算公式如下:

不含税单价=销售额÷数量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开具的专用发票,如果票面“货物数量×不含税单价=销售额”这一逻辑关系存在少量尾数误差,属于正常现象,可以作为购货方的扣税凭证。

摘自国税发[1996]166号文

专用发票所有栏次必须如实填写。1994年我局发出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35号)中规定:根据实际情况,专用发票的“开户银行及帐号”栏和购销双方的电话号码可以不填写。但就近期实际执行情况看,不填写上述两栏,发现问题后,难以及时与购、销方取得联系,不便于对专用发票的稽核检查。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5月1日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填写购销双方的开户银行、帐号和电话号码。

摘自国税发[1995]47号文

开具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开发票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发票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一般纳税人在开具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摘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三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摘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已按原16%、10%适用税率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二、纳税人在增值税税率调整前未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需要补开增值税发票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补开。
三、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税率栏次默认显示调整后税率,纳税人发生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所列情形的,可以手工选择原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中更新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纳税人应当按照更新后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开具增值税发票。
五、纳税人应当及时完成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和自身业务系统调整。
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发布)同时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14号文的解读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附件2),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二)纳税人办理临时开票权限,应保留交易合同、红字发票、收讫款项证明等相关材料,以备查验。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

附件:1.略
     2.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31号文的解读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

(四)拆本使用发票的;

(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

(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

(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四、经税务总局、省税务局大数据分析发现存在涉税风险的纳税人,不得离线开具发票,其开票人员在使用开票软件时,应当按照税务机关指定的方式进行人员身份信息实名验证。

五、新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纳税人,自首次开票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离线开具发票,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风险条件的特定纳税人除外。
六、本公告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增值税失控发票快速反应机制的通知》(国税发〔2004〕123号文件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税工程增值税征管信息系统发现的涉嫌违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969号)第一条第(二)项和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增值税失控发票数据采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5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的批复》(国税函〔2008〕60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2号)第二条第(二)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38号文的解读

免征增值税货物开具规定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

摘自国税函[2005]780号文

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自财税[2008]56号文

防伪税控企业必须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不得以其它方式开具手工版或电脑版专用发票。

防伪税控企业应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开具专用发票,打印压线或错格的,应作废重开。

摘自国税发[1999]221号文

五、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其他个人除外)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选择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税务机关不再为其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六、本公告第二条至第五条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33号文的解读

关于纳税人发票使用问题

(一)自本地区营改增试点实施之日起,增值税纳税人不得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使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提供货物运输服务之外其他增值税应税项目的,统一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票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附件1)(略)。代开货运专票按照代开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提供港口码头服务、货运客运场站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旅客运输服务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使用定额普通发票。

(三)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一般纳税人,应使用六联专用发票或五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小规模纳税人,应使用普通发票,其中第四联用作购付汇联。

自2013年8月1日起实施。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9号文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二、略

三、发票使用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以下简称新系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或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使用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式)启用前,纳税人可通过新系统使用国税机关发放的现有卷式发票。

(四)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定额发票、客运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继续使用。

(五)采取汇总纳税的金融机构,省、自治区所辖地市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地市级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区县及以下分支机构可以使用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机构统一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六)国税机关、地税机关使用新系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六联票,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五联票。

(七)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特殊情况经省国税局确定,可适当延长使用期限,最迟不超过2016年8月31日。

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增值税发票开具

(一)税务总局编写了《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以下简称编码,见附件),并在新系统中增加了编码相关功能。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的试点纳税人及新办增值税纳税人,应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开具增值税发票。北京市、上海市、江苏省和广东省已使用编码的纳税人,应于5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5月1日前已使用新系统的纳税人,应于8月1日前完成开票软件升级。

(二)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三)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名称及项目名称。

(四)销售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写不动产名称及房屋产权证书号码(无房屋产权证书的可不填写),“单位”栏填写面积单位,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五)出租不动产,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六)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优惠政策减按1.5%征收,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征收率减按1.5%征收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七)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销售方开户行及账号”栏填写税收完税凭证字轨及号码或系统税票号码(免税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不填写)。

(八)国税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代开增值税发票时,在发票备注栏中自动打印“YD”字样。

五、六 略

七、本公告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不动产销售统一发票和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7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6〕56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电子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此附件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部分条款失效]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的分类编码调整以下内容,纳税人应将增值税税控开票软件升级到最新版(V2.0.11):

(一)3010203“水路运输期租业务”下分设301020301“水路旅客运输期租业务”和301020302“水路货物运输期租业务”;3010204“水路运输程租业务”下设301020401“水路旅客运输程租业务”和301020402“水路货物运输程租业务”;301030103“航空运输湿租业务”下设30103010301“航空旅客运输湿租业务”和30103010302“航空货物运输湿租业务”。
(二)30105“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新增3010502“无运输工具承运陆路运输业务”、3010503“无运输工具承运水路运输服务”、3010504“无运输工具承运航空运输服务”、3010505“无运输工具承运管道运输服务”和3010506“无运输工具承运联运运输服务”。
停用编码3010501“无船承运”。
(三)301“交通运输服务”下新增30106“联运服务”,用于利用多种运输工具载运旅客、货物的业务活动。
30106“联运服务”下新增3010601“旅客联运服务”和3010602“货物联运服务”。
(四)30199“其他运输服务”下新增3019901“其他旅客运输服务”和3019902“其他货物运输服务”。

(五)30401“研发和技术服务”下新增3040105“专业技术服务”。
停止使用编码304010403“专业技术服务”。
(六)304050202“不动产经营租赁”下新增30405020204“商业营业用房经营租赁服务”。
(七)3040801“企业管理服务”下新增304080101“物业管理服务”和304080199“其他企业管理服务”。
(八)3040802“经纪代理服务”下新增304080204“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九)3040803“人力资源服务”下新增304080301“劳务派遣服务”和304080399“其他人力资源服务”。
(十)30601“贷款服务”下新增3060110“客户贷款”,用于向企业、个人等客户发放贷款以及票据贴现的情况;3060110“客户贷款”下新增306011001“企业贷款”、306011002“个人贷款”、306011003“票据贴现”。

(十一)增加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下设60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60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票”。

使用“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编码,发票税率栏应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十、本公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

一、推行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简称
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对应的简称会自动显示并打印在发票票面“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中。包含简称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见附件。
二、扩大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二条废止]

自2018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工业以及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文[第二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7年第45号文的解读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便利纳税人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现决定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扩大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将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由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扩大至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述8个行业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试点纳税人应当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3号文,第一条自2020年2月1日起废止]
二、扩大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将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的纳税人范围扩大至全部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取得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后,可以自愿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查询、选择用于申报抵扣、出口退税或者代办退税的增值税发票信息。
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的登录地址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三、本公告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按照纳税信用等级对增值税发票使用实行分类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1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鉴证咨询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8号)第四条第一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第一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8号文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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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采取分期收款的结算方式销售货物,应在什么时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2:一般纳税人在哪种情况下可以作废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摘要3:我公司8月发生一笔销售业务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此笔收入已按时申报,10月客户突然要求我公司对该笔业务开具增值税发票。该笔业务可否开具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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