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A公司是一家典型的外贸企业。2026年4月,公司发生了一笔出口业务:一方面,出口了一批符合退(免)税规定的食品(属于免征增值税项目);另一方面,又出口了一批按规定视同内销的玻璃制品(属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同月,A公司为了日常办公,采购了3万元的办公用品和8万元的电脑,并且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面对这两笔公共采购,A公司的财务犯了难:这进项税额,到底该怎么处理?
1、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不能全额抵扣,需按销售额比例分摊。
文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规定:“第二十二条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文件二:根据财税〔2016〕36 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文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第二十三条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应当按照销售额或者收入占比逐期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并于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进行全年汇总清算。
文件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第一条第(四)项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服务,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和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 ×(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 + 当期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收入)÷(当期全部销售额 + 当期全部非应税交易收入)
综上,A公司当月采购3万元的办公用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办公用品总进项税额×(当期出口食品销售额 ÷ 当期全部销售额),其差额部分即为A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采购电脑的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
文件一:同上
文件二:同上
文件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统称长期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以下统称五类不允许抵扣项目)的,属于用作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依照增值税法和下列规定处理:(一)原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单项长期资产,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全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四:同上
综上,A公司采购的电脑并非专门用于出口免税食品,而是免税项目和视同内销项目共用的。既然它属于固定资产,且8万元的金额远低于500万元的红线,那么这8万元电脑对应的进项税额,A公司可以全额地进行抵扣,无需进行任何比例分摊。
实务操作建议
政策看懂了,但在实际报税时,财务该如何规范操作,避免后续麻烦?这里给大家梳理了两个关键动作:
1. 发票勾选与申报的“两步走”:在取得公共费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财务可以在发票勾选模块先统一选择“抵扣类勾选”。但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必须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二》中,按规定比例将不得抵扣的部分填写在“进项税额转出”栏次中。先抵扣、后转出,满足税务合规要求。
2. 建立台账,做好年度汇总清算:按照2026年新规要求,纳税人需在次年1月的纳税申报期内,对上一年度无法划分的进项税额进行全年汇总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建议A公司在日常建立“免税与应税项目进项税额分类台账”。这样到了年终汇算时,就能轻松、准确地计算出全年应转出的进项税额,从容填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编辑:陈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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