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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个人所得税能申请延期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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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有限责任公司业绩不断向好,公司股东规划了上市计划,现准备将A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A公司所有者权益里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为前期股本溢价所形成的。A公司股东为自然人,股改过程中将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股东该如何纳税?
股东为自然人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应视同分红,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息红利所得,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对于各股东而言没有直接的现金流入,需要另外自行筹集资金纳税,对创业型、发展型的自然人股东面临着巨大的现金流压力,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延期缓交的文件,财税〔2015〕116号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时明确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注册在中国境内实行查账征收的、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且年销售额和资产总额均不超过2亿元、从业人数不超过500人的企业,以及明确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但会易网专家查阅上市公司资料发现,部分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存在政策适用错误的风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 号),申请自然人股东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在应税行为之日起 5 年内分期缴纳其应纳税款,财税〔2015〕41 号指的是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虽然个人所得税都适用20%的税率,但两都是不一样的税目,资本公积转增股本适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何况财税〔2015〕116也明确了税率、税目、适用范围,显然财税〔2015〕41的政策规定不适用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例如:2022年5月5日,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审核问询函之回复报告(2021年年报数据更新版)》中披露了整体变更时的个人所得税缴纳情况,自然人股东就依照财税〔2015〕41申请了个人所得税延期。

阅查广州多浦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的年报,发现不符合财税〔2015〕116号文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要求。


疑问: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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