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背景简介
A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在一家公司新三板挂牌阶段即持有其股份,该公司后转板至科创板上市。由于持股跨越"新三板挂牌"与"科创板上市"两个阶段,其股票转让的增值税买入价应当如何确定、各年度应如何计算,成为需要厘清的问题。
二、核心问题一:转让新三板公司股票,缴不缴增值税?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应按"销售服务—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上市公司股票属于有价证券,转让时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税目缴纳增值税。
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股票,同样属于有价证券。挂牌企业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其股票是依法发行的有价证券,转让新三板股票属于金融商品转让的应税范围,应当缴纳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此前有税务机关在纳税咨询答复中表示新三板股票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该答复仅为地方咨询口径,不属于国家税务总局的规范性文件,不具有全国普遍约束力,不能作为纳税人适用的依据。
(二)买入价如何确定:分段口径
既然应当缴纳,接下来的核心就是买入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限售股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注意,53号公告针对的是"上市公司"的IPO限售股,由此形成两条规则:
1.公司尚在新三板挂牌阶段:不属于"IPO限售股",转让时增值税买入价应按实际历史购入成本确定;
2.公司已IPO上市后:属于上市公司的限售股及其解禁后转让,买入价按IPO发行价确定。
本案中,A合伙企业在公司转板科创板上市前减持的部分,因公司仍在新三板挂牌,按实际历史购入成本核算;上市后减持的部分,买入价按IPO发行价确定。这就是"分段口径",不能用一个统一的买入价一算到底。
三、核心问题二:金融商品转让增值税怎么算?
(一)基本计税规则
金融商品转让的基础计税规则为:销售额=卖出价-买入价。一般纳税人适用6%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优惠期间减按1%征收或免征)。计算时须把握三点:
1.卖出价与买入价均按不含增值税口径确定,买卖过程中发生的税费按现行规定的扣除范围执行;
2.盈亏相抵:转让金融商品出现的正负差,按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相抵后出现负差的,可结转下一纳税期继续相抵,但年末负差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即每个年度独立计算;
3.买入价可以按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目前税务机关通常要求按移动加权平均法核算。
(二)分段核算的结果:为何可能出现"零税负"
按上述分段口径,上市后减持部分的买入价为IPO发行价。IPO发行价通常明显高于上市后各年度的减持均价(尤其是市场股价回落的年份),此时每一笔减持都会形成负差,按盈亏相抵规则计算,当期销售额为零,应缴增值税亦为零。
这并非税收优惠,而是增值税就"增值额"课税的自然结果——股价下跌阶段的转让本身不产生增值额,自然不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四、结语
合伙企业转让新三板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均应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能否算对,取决于买入价的分段确定与盈亏相抵的年度限制两个环节。建议合伙企业在减持前做好税务测算,完整留存历史购入凭证与证券交易交割单,涉及跨阶段持股、送转股等复杂情形时,及时与主管税务机关沟通确认口径,避免因误读地方答复而形成少缴税款的风险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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