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甲公司是贸易公司,乙公司为其供应商。甲乙双方约定,乙公司介绍并促成甲公司一笔1000万元的项目,甲公司需要支付80万元的佣金费用给乙公司。
甲公司财务人员对于佣金发票比较陌生,于是请教会易网顾问如下问题:
1、乙公司经营范围没有佣金服务,可以开佣金发票吗?
2、甲公司80万元佣金费用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3、佣金发票的开票内容是什么?
4、乙公司是否可以将佣金开具成销售发票,增加甲公司的采购款?
会易网顾问回复如下:
1、乙公司可以开佣金发票。
只要乙公司办理了税务登记,就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业务(提供了中介服务)开具发票。税务系统不强制要求开票内容必须与经营范围完全一致(严重超范围除外,如建筑公司开餐饮发票)。偶尔开具“佣金”发票,系统是允许的。
虽然能开票,但如果乙公司营业执照上完全没有“代理”、“中介”、“咨询”等相关字眼,长期大量开具“佣金”发票,存在被税务局质疑“虚开发票”的风险(质疑业务的真实性,即无资质从事该业务)。
建议乙公司先增加经营范围“国内贸易代理”。
2、80万元佣金费用,其中50万元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30万元需要纳税调增。因为佣金金额为合同确认金额5%,这份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
3、开票内容是:*经纪代理服务*佣金,在电子税务局选择路径是:销售服务-商务辅助服务-经纪代理服务-其他经纪代理服务。
4、不建议。
理由:1、佣金和采购货物是两项不相关的业务;2、增加开票金额后,会导致甲公司的采购成本波动异常。
其他提醒:财税[2009]29号文三、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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