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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如何确定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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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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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某外籍工程师在中国境内承接了一笔机器修理的业务并取得收入,是否需要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如何缴纳?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境外的单位或个人在境内销售应税劳务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因此,该项业务须在中国境内缴纳增值税,由接受维修并支付款项的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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