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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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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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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一般纳税人企业销售下脚料给客户(均为个人)收取现金,应如何缴纳税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条例》第2条第(1)项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8〕32号文,2018年5月1日起税率由17%调整为16%;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 因此,一般纳税人企业的这部分下脚料收入,不论是卖给个人还是单位,都应该按13%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于收取对方现金时开具发票。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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