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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的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购买方企业有代扣代缴义务吗?如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应怎样计算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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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一项有关规定,鉴于资产购买方企业向个人支付的不竞争款项,属于个人因偶然因素取得的一次性所得,为此,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取得的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十项“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资产购买方企业在向资产出售方企业自然人股东支付不竞争款项时代扣代缴。

摘自财税[2007]102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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