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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医疗卫生机构增值税征税的具体规定是什么?有何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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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推动无偿献血公益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成,现将血站的有关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略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本通知所称血站,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由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采集、提供临床用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
四、本通知自1999年1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已征收入库的税效不再退还,未征收入库的税款也不再征缴。

摘自财税字[1999]264号文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等部门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6号),促进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1、关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政策。

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但为了支持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发展,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优惠: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

摘自财税[2000]42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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