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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税率及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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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等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境内,均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五)从中国境内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及居民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所称每次,分别按照下列方法确定: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摘自《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即派发红股),应以派发红股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4]89号文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征税问题的请示》(地税二[1997]43号)收悉。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994年前为个人收入调节税)。

摘自国税函[1997]656号文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浙地税发[2007]8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规定,个人取得的股份分红所得包括债权、债务形式的应收账款、应付账款相抵后的所得。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债权、债务形式的股份分红,应以其债权形式应收账款的账面价值减去债务形式应付账款的账面价值的余额,加上实际分红所得为应纳税所得,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函[2008]267号文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32号),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为贯彻落实好暂免征收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以下简称“利息税”)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迅速行动,加紧宣传,确保暂免征收利息税政策落实到位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各级国家税务局要认真做好相关宣传辅导工作。一方面,要迅速组织干部学习,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利息税暂免征收的政策规定。利息税自2008年10月9日起暂免征收,利息税实行分段计算征免,居民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不征收个人所得税;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按照20%的税率征税;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按照5%的税率征税;2008年10月9日起孳生的利息,实行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另一方面,要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进行宣传,使广大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正确理解政策的具体内涵,让纳税人知晓免税带来的实惠和好处,切实维护纳税人的权益;同时,要使纳税人理解不是从10月9日后取得的利息都免税,而是根据储蓄存款孳生利息的时间不同,分段计税,2008年10月9日之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仍须按照有关规定纳税。

摘自国税函[2008]826号文

为配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08年10月9日起,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即储蓄存款在1999年10月31日前孳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1999年11月1日至2007年8月14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7年8月15日至2008年10月8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按照5%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财税[2008]132号文

根据《实施办法》的规定,凡个人直接从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以及邮政企业依法办理储蓄业务的机构取得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应按照《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个人取得的其他利息所得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

摘自国税发[1999]18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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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摘要2:去银行取钱竟然被扣税,你知道吗?
摘要3:个人股东取得公司分得的债权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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