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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张三持美国绿卡,每年超过183天的时间居住在美国,且妻儿已加入美国国籍,长期在美国定居、工作和生活,但张三仍是中国国籍,户口在福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同时在中国上市A公司担任高管并持有股票。请问2020年,张三取得上市A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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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三持美国绿卡,每年超过183天的时间居住在美国,且妻儿已加入美国国籍,长期在美国定居、工作和生活,但张三仍是中国国籍,户口在福建,在中国境内拥有房产,同时在中国上市A公司担任高管并持有股票。请问2020年,张三取得上市A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1、先判断张三属于居民个人还是非居民个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法所称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

根据国税发[1994]89号: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综上可知,中国境内有住所并不是指境内拥有房子,而是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张三虽然户籍在国内,境内也拥有房子和持有境内上市公司股票,但他的家庭关系在美国,每年超过183天的时间在美国居住与生活,而中国只是作为他的工作地,当工作原因消除后,会回到美国居住与生活,美国是其习惯性的居住地,而不是探亲地,基于以上分析,可判定张三为中国的非居民个人。

2、确定缴税方法并计算税款纳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一)工资、薪金所得;

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可知,张三2020年取得上市A公司发放的工资薪金,应每月收入减除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再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计算应纳税额。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如下图所示:


延伸知识点: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式,与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的计算方式不一样。

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可以每月累加所得,再适用对应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是按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不累加所得。若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多了,也只能扣除5000元的扣除限额。   

因此,建议非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年度比较高的情况,应每月均摊所得,避免税率跳档的情况出现。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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