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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 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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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增值税税率。《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明 确,植物油是从植物根、茎、叶、果实、花或胚芽组织中加工提取的油脂。食用植物油仅指:芝麻油、花生油、豆油、菜籽油、米糠油、葵花籽油、棉籽油、玉米胚油、茶油、胡麻油,以及以上述油为原料生产的混合油。

现行政策对食用植物油进行正列举,牡丹籽油不在列举范围内。随着社会进步,科技水平提高,已可以从牡丹籽中提取油脂并大规模投入生产。因而部分地区税务机关报来请示,请求明确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据了解,牡丹籽油主要用途为食用。富含蛋白质、锌、钙、镁、磷及维生素群、类胡萝卜素、氨基酸、多糖和多种不饱和脂肪酸,其营养丰富而独特。在征求专业 部门的有关意见后,公告明确,以丹凤牡丹和紫斑牡丹的籽仁为原料,经压榨、脱色、脱臭等工艺制成的牡丹籽油属于食用植物油,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地公告2014年第75号文的解读  "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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