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共享员工”?
共享用工是新类灵活用工模式,核心是在尊重员工意愿、多方协商一致前提下,用人单位与缺工单位合同约定,将富余企业闲置员工暂时调配到短缺企业,维持原单位劳动关系,接受缺工单位管理,期满返回原单位的用工模式,目的是优化人力资源配置。
共享用工在我国尚未立法,目前通过规范性文件初步规制。根据2020年《通知》,其特征包括:解决用工余缺矛盾、提升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和稳就业;企业间签订合作协议;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关系不变。
根据“上海二中院”案例分析:鉴于共享用工对劳动者岗位稳定等影响较大,共享用工模式的适用应以满足企业生产经营客观需求为原则,主要应用于因经营困难而稳岗压力大、受季节性及市场供求等临时性因素影响而用工规模波动大的企业,实现稳岗和用工余缺调剂合作目标。若非基于生产经营客观需求,原则上企业不能开展共享用工,避免企业通过共享用工模式实施替代劳务派遣及其他规避用工主体责任的行为。同时,亦应对共享用工的期限予以适当规制,避免这一临时性的用工模式被长期化。
二、谁为共享员工缴纳社医保?
根据《通知》,共享用工原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到缺工企业工作的,不改变原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报酬由缺工企业结算给原企业,再由原企业按时足额支付给劳动者,并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原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约定。
根据《通知》规定,当原企业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将劳动者安排至缺工企业工作时,双方原有劳动关系保持不变。缺工企业需将劳动报酬结算至原企业,由原企业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并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若劳动者在缺工企业工作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工伤保险责任由原企业承担,其具体补偿办法可与缺工企业协商约定。
三、共享员工涉税问题
共享员工方式缺乏专门税收政策,导致实践中出现新涉税问题,阻碍推广。
1. 共享员工原企业的增值税缴纳问题:若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原企业可选全额或差额征税;差额征税下支付员工费用不得开专票。若缺工企业希望专票抵扣,则影响原企业选择。若签订人力资源外包合同,原企业按经纪代理服务纳税,代为支付费用不得开专票。合同性质不同导致开票和抵扣不同。
2. 共享员工缺工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缴纳问题:缺工企业用工中未与共享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因为缺工企业在法律上与共享员工未建立劳动关系,向其支付的报酬不属于税法上所指的“工资薪金”,不符合工资薪金在税前扣除的条件,可能需要缺工企业取得劳务费发票在税前扣除。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以上就是关于"共享员工知多少"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