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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未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有什么税务风险?税务局会发现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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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税务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工资金额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的工资金额进行比对,若发现两边申报的金额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的工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综上所述,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需符合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这个条件。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工资即账面发放工资金额与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工资金额不一致,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时,建议纳税人去税务机关窗口更正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存在的税收风险。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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