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7月9日以前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规定 我国对外谈签的税收协定第五条(常设机构)第一款规定:“常设机构”一语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第四款规定:应认为,常设机构不包括专门为本企业进行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所设的固定营业场所。根据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注释、经济合作发展组织税收协定范本注释以及世界上多数国家的做法,对“营业”一语和“准备性或辅助性”一语的含义以及其他涉及常设机构的问题,解释如下: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税收 #协定 #常设 #机构
个人所得税涉外协定条款解释之《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7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调整《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部分事项,申请人申请开具《税收居民证明》应如何办理呢?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中国 #税收 #居民 #身份
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相关规定 对在缔约国对方应聘来华从事劳务的人员提出要求对其适用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条款规定的,须向税务机关提交什么证明材料呢?无住所个人适用独立个人劳务或者营业利润条款的规定。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税收 #协定 #缔约国 #独立
2021年7月9日以前涉外协定中应聘来华人员的雇主问题规定 我国一些公司或企业采用“国际劳务雇用”方式,通过设在境外的劳务雇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聘用所需人员来我国为其从事有关劳务活动。这些人员在我国一次或多次停留都未超过183天,并称是受雇于中介机构被派遣临时来华工作,同我国公司或企业无雇用关系,满足我国同该中介机构所在国签署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十五条“独立个人劳务”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国家 #税务 #总局 #公告
税收协定常设机构认定 纳税人认为其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仅为总机构提供准备性、辅助性服务,不构成常设机构的,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证明资料,由税务机关进行判定。常设机构认定标准有哪些呢?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税收 #协定 #常设 #机构
个人所得税涉外工资薪金所得董事或高层管理人员缴纳义务的特殊规定 担任中国境内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外籍个人所得税规定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如何缴纳个税? 涉外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 #境内 #企业 #高层
个人所得税涉外工资薪金所得不同情形下纳税义务的确定及应纳税额计算 涉外工资薪金所得不同情形下纳税义务的确定及应纳税额计算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应如何缴纳个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应如何缴纳个税? 涉外工资薪金所得 #中国 #境内 #无住所 #纳税
《中国居民(国民)申请启动税务相互协商程序暂行办法》 中国居民在税收协定缔约对方遇到的税务问题,如认为缔约对方所采取的措施,已经或将会导致不符合税收协定所规定的征税行为,可以采取什么补救措施呢? 涉外协定条款解释 #中国 #居民 #税收 #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