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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所得税租金如何确认?一次性提前收到全部租金,如何确认租金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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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㈥项所称租金收入,是指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解读:这一规定,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提前一次性支付的租金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摘自国税函[2010]79号文

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确认的新旧税法衔接处理
新税法实施前已按其他方式计入当期收入的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在新税法实施后,凡与按合同约定支付时间确认的收入额发生变化的,应将该收入额减去以前年度已按照其它方式确认的收入额后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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