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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工资薪资包括哪些以及税前扣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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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解读:注意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解读: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应为已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计提的工资薪金最迟要在年度汇算前支付;任职或者受雇应有考勤或工作合同的支持)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解读:出差补助属于津贴的一种)、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2008]159号文

一、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

《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解读:公司应能提供出工资薪金制度,工资薪金制度参见附件1。

(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 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二、关于工资薪金总额问题

《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国有性质的企业,其工资薪金,不得超过政府有关部门给予的限定数额;超过部分,不得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也不得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3号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相关规定,现对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二、企业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支付汇缴年度工资薪金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三、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施行时间

本公告适用于2014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本公告施行前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符合本公告规定的可按本公告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有关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34号文的解读

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1年度及以后各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处理。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第15号文

为加强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协调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提高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质量,各地税务机关应将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等所得,与所在任职或受雇单位发生的工资费用支出进行比对,从中查找差异及存在问题,从而强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国税局应于每年7月底前,将所辖进行年度汇算清缴企业的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登记注册地址、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支出总额等相关信息传递给同级地税局。

地税局应对所辖企业及国税局转来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总额和已经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总额进行比对分析,对差异较大的,税务人员应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或者提交给稽查部门,进行税务稽查。

2009年,地税局进行比对分析的户数,不得低于实际汇算清缴企业总户数的10%。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扩大比对分析面,直至对所有汇算清缴的企业进行比对分析。

二、地税局到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时,主要审核其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是否足额扣缴了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将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在福利费或其他科目中列支而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有无按照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适用税率计算纳税的情况;以非货币形式发放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是否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有无隐匿或少报个人收入情况;企业有无虚列人员、增加工资费用支出等情况。

三、地税局在核查或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地税局征管权限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属于国税局征管权限的,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转交国税局处理。

各地地税局应于每年11月底前,将国税局提供的有关信息的比对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通报或反馈同级国税局。

四、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要将其作为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规范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大力组织所得税收入的有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扎扎实实地开展工作。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比对工作。国税局和地税局之间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传递和反馈信息,共享信息资源和工作成果,对工作过程中发现的带有共性的问题,要联合采取措施,加强所得税管理。各省国税局、地税局在2009年底之前将工作情况正式书面上报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税务总局将在下半年组织检查、督导。

摘自国税函[2009]259号文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企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在规定的标准内,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均属于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薪金支出,应一律计入企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按照现行的计税工资标准进行税前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7]305号文

解读:可将汽车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等转化为公司费用,具体参见汽车费用。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储备基金的处理
原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企业,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按规定提取,但因未实际发放而未在税前扣除的工资储备基金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可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文

对工资的规定:

第二章工资总额的组成

第四条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1)计时工资

这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工资,也包括新参加工作的实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

(2)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工资,包括按包干办法支付给个人工资和提成工资。

(3)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生产奖(包括年终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4)津贴和补贴

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因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津贴的内容比较复杂,主要包括从事特殊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主要指工龄工资)以及其他津贴。如企业免费午餐,或发现金和餐票给职工,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企业报销书报的,不属于津贴的范围;但如每月发给书报费,就属于津贴的范围了。补贴主要是指物价补贴,目前这个项目基本上没有了。

(5)加班加点工资

(6)其他支付的工资

这主要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因病、工伤、产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休假等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还包括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第三章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第十一条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第十二条前条所列各项按照国家规定另行统计。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私营单位、华侨及港、澳、台工商业者经营单位和外商经营单位有关工资总额范围的计算,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国家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各地区、各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有关工资总额组成的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务院一九五五年五月二十一日批准颁发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摘自1989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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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摘要2:企业发放给内退人员的工资以及一次性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3:企业按照内部制定的劳动竞赛管理办法,发生的劳动竞赛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4:企业是主营培训业务的公司,经营有外聘师资来为学员上课,请问外聘师资的报酬能否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
摘要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摘要6:a公司通过b公司代发员工工资和代缴五险一金,a公司要付款给b公司,a公司付款时入帐的附件是什么?如何才可税前列支?

2.1、会易网实务

1、工资薪金税前扣除注意事项

(1)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制定公司工资薪金管理和差旅管理制度,确定工资、奖金、差旅费补贴等的计算方法。

(2)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薪金名目繁多,关键是员工是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工资薪金,最好能提供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参见附件2。

(3)如果是以现金发放工资薪金,工资表须有员工签名,同一个人的签名笔迹应一致,如果由金融机构统一代发,应附银行相关单据。

2、企业发放给内退人员的工资以及一次性补助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发放给内退人员的工资以及合理的一次性补助,可按规定税前扣除。

3、为促进业务发展,企业按照内部制定的劳动竞赛管理办法,用于奖励在当年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个人,发生的劳动竞赛奖支出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企业对成绩突出的员工发放劳动竞赛奖,属于与生产经营直接相关的支出,应计入员工工资薪金,按税法规定计算税前扣除。

4、某企业是主营培训业务的公司,经营有外聘师资来为学员上课,请问外聘师资的报酬能否参照总局公告〔2012〕15号中关于季节工、临时工税前扣除规定处理,列为工资薪金支出,并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还是列为劳务费支出,需提供劳务费发票?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文,企业因特定事项临时外聘的人员,与企业不存在工资、人事方面雇佣关系的,支付上述人员的工作报酬属于劳务费支出,凭合法有效凭据税前扣除;企业外聘人员存在相对固定的工资、人事关系方面雇佣关系的,比如:从事培训业务的企业,外聘教师在一定时期内讲授某项课程,支付相对固定的工资或者报酬,可按照工资项目税前扣除。

5、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自然人负担个人所得税款能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闽地税所便函〔2014〕3号,工资薪金项目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28号公告)第四条规定执行。同时,参照2011年第28号公告规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支付自然人劳务报酬、稿酬、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财产租赁及转让所得,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负担税款的,应作为支付项目成本费用的组成部分,准予税前扣除。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6、A公司通过B公司代发员工工资和代缴五险一金,A公司要付款给B公司,A公司付款时入帐的附件是什么?如何才可税前列支?
答:B公司需要区分是劳务派遣公司还是其他公司。
第一种情况:B公司是劳务派遣公司
A公司员工通过B公司代发放工资及代缴纳五险一金,A公司凭B公司开具的劳务费发票支付劳务费,并且以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银行转款凭证及B公司开具的发票作为入账时的附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二种情况:B公司是其他公司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因此,如果员工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缴纳五险一金属于公司合理的支出,该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A公司员工通过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A公司凭与B公司签订的代收代付协议支付工资和五险一金,并且以代收代付的协议、银行转款凭证、B公司社保明细申报表和银行扣五险一金单据复印件作为入账时的附件,才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第二种做法较为“怪异”,为避免税务检查时出现不必要的麻烦,A公司需要与在B公司发放工资、缴纳五险一金的员工签署劳动合同,并且与B公司签订代收代付协议,A公司工资表上有这些人员名单,同时取得B公司社保明细申报表、银行扣五险一金单据复印件作为税务备查资料留档。
解读:企业采用第二种方式存在被税务调增的风险,建议企业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第一种方式代发工资和代缴五险一金。

实务编著:林芳

7、未全员全额申报个人所得税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

近期,税务金税“三期”系统大数据对纳税人申报的企业所得税工资金额和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的工资金额进行比对,若发现两边申报的金额不一致,企业所得税多申报的工资部分需要纳税调增,存在补缴企业所得税的风险。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税函[2009]3号文第一条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中第四项规定,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综上所述,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合理的工资需符合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这个条件。年度申报企业所得税工资即账面发放工资金额与个人所得税系统申报工资金额不一致,特别是企业所得税申报工资大于个人所得税申报工资时,建议纳税人去税务机关窗口更正申报个人所得税,避免存在的税收风险。

实务编著:李冰心

2.2、国家税务总局12366问答精选

1、新企业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合理工资薪金”应如何掌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①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②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③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④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⑤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对工资支出合理性的判断,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雇员实际提供了服务;二是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合理的。实际操作中应主要考虑雇员的职责、过去的报酬情况,以及雇员业务量和复杂程度等相关因素。同时,还要考虑当地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

2、企业计提了职工的工资,但是没有发放,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吗?

答:可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文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

3、请问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还是职工福利费支出?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①……②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因此,企业员工特殊岗位的津贴应计入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税前列支。

4、企业以工资方式付分红款可否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其中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

(一)企业制定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

(二)企业所制定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

(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

(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

(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分红款是指股东凭企业投资者身份享受的投资回报,应在企业的税后利润中进行处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5、企业雇用的临时工人工资能否计入职工工资总额在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是指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受雇的员工。企业的临时人员分为具有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和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企业支付给具有雇佣关系临时人员的工资报酬,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有关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准予计入工资薪金总额在税前扣除,并作为计算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基数;企业支付给非雇佣关系的临时人员的工资,只要劳务关系真实、合理,其支付的劳务报酬,可以作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由于这些人员没有享受各项退休、医疗等福利制度,其所发生的劳务报酬,不能作为企业的三项经费税前扣除基数。

3、税收筹划:

可将部分工资薪金转换为公司的其他管理费用,降低公司缴纳社保和个人所得税的金额。

举例如下:

1、交通费:公司租厂车,接送员工上下班;公司向员工租用汽车(具体详见:汽车费用)

2、通讯费:公司购买电话号码,员工使用,公司支付通讯费。

3、午餐费:公司开办食堂,超市发票可入账

4、医疗费、培训费:由外包公司与公司结算相关费用。

5、住宿费:公司租房给员工作为宿舍。

(解读:报销的费用应与公司业务相关。)

6、如有聘用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工资免交社保,具体详见(国税函[2008]723号)和(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

7、如有聘用外籍人员,外籍人员工资免交社保,

(解读:应提供护照复印件,注意出入境的时间记录与工作时间应相符。)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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