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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开办费的税务处理,以及不得记入开办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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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解读: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包括筹建期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购建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筹建期是指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日的期间。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摘自国税函[2009]98号文

解读:从2007年1月1日开始,新会计准则对于开办费改变了过去作为资产处理的作法,直接将其费用化;新的资产负债表也没有反映开办费这个项目;明确规定开办费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不再按照摊销处理。但是企业发生的下列费用,不得计入开办费:1、取得各项资产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购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支付的运输费、安装费、保险费和购建时发生的相关人工费用。2、规定应由投资各方负担的费用。如投资各方为筹建企业进行调查、洽谈发生的差旅费、咨询费、招待费等支出。我国政府还规定,中外合资进行谈判时,要求外商洽谈业务所发生的招待费不得列作企业开办费,由提出邀请的企业负担。3、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不得列作开办费。4、投资方因投入资本自行筹措款项所支付的利息,不得计入开办费,应由出资方自行负担。5、以外币现金存入银行而支付的手续费,该费用应由投资者负担。


国税总局对税前扣除的解读
一至十一、(略)
十二、税前扣除的相关性和合理性原则
相关性和合理性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要求和重要条件。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相关性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对相关性的具体判断一般是从支出发生的根源和性质方面进行分析,而不是看费用支出的结果。如企业经理人员因个人原因发生的法律诉讼,虽然经理人员摆脱法律纠纷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企业的经营管理,结果可能确实对企业经营会有好处,但这些诉讼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分析属于经理人员的个人支出,因而不允许作为企业的支出在税前扣除。
同时,相关性要求为限制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得扣除提供了依据。实施条例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或财产,不得扣除或计算对应的折旧、摊销扣除。由于不征税收入是企业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没有关联,因此,对取得的不征税收入所形成的支出,不符合相关性原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施条例规定,支出税前扣除的合理性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合理性的具体判断,主要是发生的支出其计算和分配方法是否符合一般经营常规。例如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与所成交的业务额或业务的利润水平是否相吻合,工资水平与社会整体或同行业工资水平是否差异过大。
十三至四十二、(略)

摘自国税函[2008]159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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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企业筹建期间取得利息及政府补贴等收入,是冲减开办费用还是计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
摘要2:新办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如何处理?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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