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易网logo图片展示
摘要: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注册享利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文,自2021年4月1日起全文废止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未超过1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9年第4号文的解读

四、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政策适用问题
税务总局在2016年制发了23号公告和53号公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所称的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包括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为确保纳税人充分享受政策,在上调免税标准至10万元后,该政策继续执行。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六条第四项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文第六条第(4)点[第六条第四项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二条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二、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第二条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2021年4月1日以前增值税租赁服务之税收优惠自然人出租房屋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注册就送无门槛现金券

入驻会易网名家,你发文章,我送钱

分享知识,坐等收益

相关文章

微信公众账号

微信扫一扫加关注

发布
留言
返回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