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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九条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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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号文,自2019年3月1日起,第九条废止

为进一步明确营改增试点运行中反映的有关征管问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九、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应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在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将当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额,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别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第2栏和第5栏“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含税销售额”的“本期数”相应栏次中。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第九条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7年第11号文的解读

在营改增试点运行过程中,各方陆续反映了一些政策执行中出现的操作问题有待统一和明确。为此,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明确了十个方面的问题:
九是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第九条废止]

以上就是关于"2019年3月1日以前增值税服务之建筑服务征收管理基本规定"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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