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铁路系统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税发〔2009〕7号文,本文第3条(铁路单位税收政策解答),自二○○九年二月二日起条款废止。
铁路局所属单位兴办的多种经营业务,铁路局和其所属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业务,以及铁路局所属集体企业销售货物、应税劳务,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条款废止]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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