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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公告出台的背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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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农机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税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以下简称151号文件)对农机采取了正列举的方式,包括拖拉机、土壤耕整机械、种植机械、收获机械等十四类。

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不在151号文件正列举范围之内。因此部分地区国税局来文请示,请求明确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是否适用农机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对于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是否属于农机问题,我们征求了农业部意见,农业部回函:农用挖掘机型式和相关参数如满足《农用挖掘机质量评价技术规范》(NY/T1774-2009)要求,则属于农业机械。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根据农业部回函,我局印发该公告,明确符合要求的农用挖掘机、养鸡设备系列、养猪设备系列产品属于农机,适用13%[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和财税〔2018〕32号文规定,税率13%改为10%;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自2019年4月1日起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增值税税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以上就是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4年第12号文的解读"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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