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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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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国家税务总局接到各方反映的一些增值税征管操作问题。为统一征管口径,便于纳税人执行,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称《公告》),对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现就《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主要考虑:一是遵循增值税基本规定。纳税人实际接受或负担的、与其生产经营相关的购进项目,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员工以其单位经营活动为目的发生的旅客运输服务,与本单位生产经营相关。二是遵循经济业务实际。考虑到实际业务中,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时,派遣人员直接受用工单位指派进行业务活动,与单位员工工作性质一致。

(二)关于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可以选择开具给个人或单位。《公告》明确了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作为抵扣凭证的相关要求。即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三)关于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遵循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基本原则,《公告》明确,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现行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的增值税税额。其中,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应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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