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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跨境转口贸易,系统解析货物不入境场景下的税务处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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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球贸易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从事转口贸易业务,利用海外资源对接国际市场需求。然而,由于货物不经过中国关境,这类业务的税务处理与传统进出口贸易存在显著差异。本文通过具体案例,详细解析转口贸易中各税种的处理方式及法律依据。
一、典型案例背景
A进出口公司接到美国B公司500万元人民币的订单,货源向越南C公司采购(采购价450万元人民币)。货物由越南直接发往美国,不进入中国关境。在此业务中,A公司涉及哪些税务处理?
二、增值税处理:免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及其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增值税征税范围限于在中国境内销售货物的行为,而“境内”的判定标准为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在本案例中,A公司从越南采购并销售至美国的货物,其起运地和所在地均在中国境外,因此: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A公司无需就转口贸易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该货物也不享受出口退税,因货物未实际离境(财税〔2012〕39号),但企业应完整留存进销合同、物流凭证、提运单、付汇和收汇单证等资料,以证明转口贸易真实性。
三、企业所得税:按利润全额缴纳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及第六条规定,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销售货物收入明确纳入应税收入范围。
本案中:
应税利润计算:A公司转口利润=500万(销售收入)-450万(采购成本)=50万元人民币
应纳税所得额:该50万元利润应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适用25% 税率(假设为一般企业)
成本扣除依据:支付给越南C公司的450万元采购款,凭境外开具的形式发票或收款凭证(包含交易双方、商品、数量、金额等基本信息)可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四、印花税:要缴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针对A公司的采购及销售合同:则应按“购销合同”税目,按合同金额0.3‰ 贴花
五、支付越南货款:无需预提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七条规定缔约国一方企业的利润应仅在该缔约国征税,但该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的除外。如果该企业通过设在该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在该缔约国另一方进行营业,其利润可以在该缔约国另一方征税,但应仅以属于该常设机构的利润为限。
因此向境外支付采购款是否需要预提所得税,取决于收款方是否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
非常设机构情形:如越南C公司在中国未设立经营机构且无代理人,则A公司支付货款时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常设机构情形:如越南C公司在中国构成常设机构时,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按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核定非居民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公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8号)规定核定计算应纳税额。

 

编辑人:陈 航   林芳  张青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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