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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财税〔2007〕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4根据铅锌矿石、铜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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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07〕10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7-04

根据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的市场价格以及生产经营情况,为进一步促进其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决定,自2007年8月1日起,对上述三种矿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铅锌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20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8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3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10元。

二、铜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一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二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5元;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6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5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5元。

三、钨矿石单位税额标准:三等矿山调整为每吨9元;四等矿山调整为每吨8元;五等矿山调整为每吨7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7-07-05

以上就是关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铅锌矿石等税目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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