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税纳税申报管理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1、适用对象
自2006年3月1日起,交通运输业、娱乐业、服务业、建筑业营业税纳税人,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外,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各地的申报办法进行纳税申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目前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9号)进行纳税申报。
除经税务机关核准实行简易申报方式的营业税纳税人外,其他营业税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2、申报资料
凡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的营业税纳税人均应报送以下资料:
(1)《营业税纳税申报表》;
(2)按照本纳税人发生营业税应税行为所属的税目,分别填报相应税目的营业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同时发生两种或两种以上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同时填报相应的纳税申报表附表;
(3)凡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同时报送税控收款机1c卡;
(4)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方式、报送的具体份数由省一级地方税务局确定。
《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
3、罚则
(1)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2)纳税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3)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处罚。
摘自国税发[2005]202号文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加强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做好有关宣传和培训辅导工作,并及时修改有关征管系统。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及填表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7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5年第27号文的解读
+ 显示详细内容
一、 发布本公告的背景
为准确掌握纳税人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情况,进一步加强营业税减免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研究制定了《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发布本公告。
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主要内容
《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共设7列,分别为税目、减免性质代码、减免事项名称、减免税收入、税率、减免税额、备注,纳税人按填表说明要求填列。
三、《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报送的时间
本公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作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的附列资料,由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并在纳税申报时报送给主管税务机关。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读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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