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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相关政策规定解读 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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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文,本条款自2019年1月1日起废止

对于个人因任职单位缴纳有关保险费用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按照“其他所得”应税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保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不作为个人的应纳税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1999]58号文[全文废止]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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