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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下文阐述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相关政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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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式样的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

发票的式样包括发票所属的种类、各联用途、具体内容、版面排列、规格、使用范围等。
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字轨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有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款的,其发票内容应当包括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种的税率和代扣、代收、委托代征税额。
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当包括:购货人地址、购货人税务登记号、增值税税率、税额、供货方名称、地址及其税务登记号。

摘自国税发[1993]157号文

发票的基本联次包括存根联、发票联、记账联。存根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留存备查;发票联由付款方或受票方作为付款原始凭证;记账联由收款方或开票方作为记账原始凭证。
省以上税务机关可根据发票管理情况以及纳税人经营业务需要,增减除发票联以外的其他联次,并确定其用途。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条

专用发票由基本联次或者基本联次附加其他联次构成,基本联次为三联:发票联、抵扣联和记账联。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主管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凭证;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其他联次用途,由一般纳税人自行确定。

摘自《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四条

新印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基本联次为一式三联,依次为抵扣联、发票联和记帐联,取消存根联。原七联票相应改为六联,前三联为基本联次,后三联不变。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内容不变。

摘自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

发票防伪专用品是指经税务机关批准并监制,用于提高发票印制难度,防止伪造的专门产品。根据国税发[1991]111号《国家税务局关于在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和发票换版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税发[1993]1l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式样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目的主要的发票防伪专用品包括:发票底纹版、发票防伪专用纸及其他特定用于发票防的的物品。
发票监制章是税务机关管理发票的法定标志,印制时也采用了防伪措施,具有一定的防伪作用,但不属于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既是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也是伪造印章行为,应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处理。

摘自国税函[1994]398号文

印制发票应当使用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全国统一的发票防伪专用品。禁止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

摘自《发票管理办法》第九条

从195年起,将专用发票上的地区简称、制版年度、批次、版本的语言文字、几联发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等改用10位代码表示。
具体表示方法:
第1-4位代表各地市
(以上代码参见附件)
第5-6两位代表制版年度
第7位代表批次
(分别用1、2、3、4……表示)
第8位代表版本的语言文字
(分别用1、2、3、4代表中文、中英文、藏汉文、维汉文)第9位代表几联发票
(分别用4、7表示四联、七联)
第10位代表发票的金额版本号
(分别用1、2、3、4表示万元版、十万元版、百万元版、千万元版,用“0”表示电脑发票)例:“1301951141”其中:一至四位“1301”表示河北省石家庄市,五、六两位“95”表示1995年版,第七位的“1”表示第一批,第八位的“1”表示中文,第九位的 “4”表示四联,第十位的“1”表示万元版。

摘自国税函发[1995]18号文

2010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实行公开招标,2012年底前印制采购招标工作已完成,确定了新的供应商。为保证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增值税普通发票发放、验收等管理工作的顺利衔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新的印制厂商对供应区域进行了划分。
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上海、浙江、宁波、江苏、安徽、江西、福建、厦门、广东、深圳、海南、云南、广西、贵州;
北京至美数码防伪印务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北京、天津、山西、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吉林、辽宁、大连、山东、青岛、陕西、新疆、宁夏、甘肃、青海;
武汉新文票据印刷有限公司生产供应区域:河南、湖南、湖北、西藏、四川、重庆。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印制公开招标后,发票的防伪措施发生了变化,应用的防伪措施分为:
一线防伪措施:监制章专用红发红荧光油墨防伪、定制专用号码防伪、税徽无色荧光油墨防伪、微缩文字防伪;
二线防伪措施:数字解锁版纹防伪、二维码数据防伪、自用暗记防伪;
三线防伪措施:DNA微量元素油墨防伪。
其中一线防伪措施属于大众防伪措施(详见附件),可对外公开。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宣传辅导工作,通过各种宣传媒介向纳税人广泛宣传防伪鉴别方法。
三、各地税务机关应继续强化增值税普通发票管理,与印制厂商确定运输和交货地点后,要加强验收入库环节的检查,严格执行增值税普通发票内部管理的相关规定,确保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质量和安全。
四、各地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情况进行跟踪,重点了解增值税普通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如发现使用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将情况逐级上报至税务总局。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一线防伪措施

摘自国税函[2011]100号文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文,自2019年2月3日起,第三条废止]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四、其他有关问题

自2014年8月1日起启用新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老版专用发票、货运专票和普通发票暂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专用发票票样(略)

2.增值税普通发票票样(略)

3.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部(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号文,自2019年2月3日起,附件3废止]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文[第三条和附件3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4年第43号文的解读

税务总局决定调整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自2016年第四季度起印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采用新的防伪措施。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调整后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防伪措施为灰变红防伪油墨(详见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各联次颜色:第一联为蓝色,第二联为棕色,第三联为绿色,第四联为紫色,第五联为粉红色。

税务机关库存和纳税人尚未使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继续使用。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普通发票防伪措施的说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8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68号文的解读

为了满足纳税人发票使用需要,税务总局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启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规格、联次及防伪措施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分为两种规格:57mm×177.8mm、76mm×177.8mm,均为单联。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防伪措施为光变油墨防伪(详见附件1)。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代码及号码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和规格,其中06代表57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07代表76mm×177.8mm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内容

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监制章、发票联、税徽、发票代码、发票号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销售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收款员、购买方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项目、单价、数量、金额、合计金额(小写)、合计金额(大写)、校验码、二维码码区等。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见附件2。

四、其他事项

(一)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由纳税人自愿选择使用,重点在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中推广使用。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的真伪鉴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有关规定执行。

本公告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防伪措施的说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卷票)票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2号文

国家税务总局对公告2016年第82号文的解读

为全面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深化税收领域“放管服”改革,加大推广使用电子发票的力度,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前期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国新设立登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以下简称“专票电子化”)。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电子专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实行专票电子化的新办纳税人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税务局”)确定。
二、电子专票由各省税务局监制,采用电子签名代替发票专用章,属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增值税纸质专用发票(以下简称“纸质专票”)相同。电子专票票样见附件。
三、电子专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13.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四、自各地专票电子化实行之日起,本地区需要开具增值税纸质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电子普票”)、纸质专票、电子专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向新办纳税人免费发放税务UKey,并依托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为纳税人提供免费的电子专票开具服务。
五、税务机关按照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合计数,为纳税人核定增值税专用发票领用数量。电子专票和纸质专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应当相同。
六、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既可以开具电子专票,也可以开具纸质专票。受票方索取纸质专票的,开票方应当开具纸质专票。
七、纳税人开具电子专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电子专票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二)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三)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四)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八、受票方取得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或申请出口退税、代办退税的,应当登录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确认发票用途,登录地址由各省税务局确定并公布。
九、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https://inv-veri.chinatax.gov.cn)对电子专票信息进行查验;可以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查阅电子专票并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
十、纳税人以电子发票(含电子专票和电子普票)报销入账归档的,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通知》(财会〔2020〕6号)的规定执行。
十一、本公告自2020年12月2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票样)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文

编辑:陈 航 陈桂芳

以上就是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式样和说明"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更多关于实用好用的财税知识,敬请关注会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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