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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是否有何特殊规定?有什么注意事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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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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