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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关于电信服务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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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纳税人和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2016年5月1日后,上述纳税人将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具体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单位”包括: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其他个人是指除了个体工商户外的自然人。

对“境内”概念的理解和掌握,应依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解读:

本条是关于采用承包、承租、挂靠经营方式下,纳税人的界定。分为如下两种情况:

1、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以发包人为纳税人:

(1)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

(2)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2、不同时满足上述两个条件的,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第七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纳税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视为一个纳税人合并纳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根据财税〔2017〕58号文,本条款自2017年7月1日起失效]

第八条: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增值税会计核算。

解读:

本次营改增后,所有营业税业务全部改为征收增值税。在增值税会计处理上,试点纳税人可以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执行。

摘自财税[2016]36号文附件1

六、本通知除第五条外,自2017年7月1日起执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七条自2017年7月1日起废止。《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第一条第(二十三)项第4点自2018年1月1日起废止。

财税[2017]58号


编辑:陈 航 陈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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