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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大批量的烟、酒、茶叶等礼品。那么这些礼品涉及哪些税种,要如何处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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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所得税汇算清缴的审核过程中,我们经常会碰到企业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大批量的烟、酒、茶叶等礼品费用。赠送的烟、酒、茶叶等礼品主要涉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从增值税分析,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单位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做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应按市场公允价格确定销售额视同销售去缴纳增值税。另外,企业外购礼品时如果取得是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可以抵扣。

从企业所得税分析,外购礼品赠送客户在企业所得税方面也存在视同销售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从个人所得税分析,个人获得的烟酒等礼品,个人应申报个人所得税-偶然所得,企业附有代扣代缴的义务。

但是在通常下,企业赠送礼品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我们在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时,遇到礼品支出,应如何处理呢?建议大批量的烟酒礼品等支出作为与经营无关支出纳税调增,以减少税收风险;购酒款可与餐票同时报销入账,计入业务招待费,按招待费标准纳税处理;适量的茶叶款,作为招待用茶,计入业务招待费,按招待费标准纳税处理。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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