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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受疫情影响企业发生损失,进项税金是否需要进项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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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A餐饮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节前购入的100万元食材,因此次疫情损失约计50万元,问:此次疫情损失所得税能否税前扣除,损失部分取得进项能否抵扣?
答:A企业受此次疫情影响所产生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损失取得的进项不需要进项转出,因此次疫情属不可抗力,不属于税法上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首先,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由此可以看出此次疫情损失可以税前扣除,同时企业损失所得税申报和备查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5号文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资产损失,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不再报送资产损失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本公告规定适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其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等以上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此次疫情损失取得的进项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的规定,不需要进项转出。
会计分录:
1、当时原材料购进的处理:
借:原材料 91万元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9万元
贷:应付账款 100万元
2、材料过期报废的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50万元
贷:原材料50万元
企业需准备的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凭证
2、盘点表
3、企业内部核批文件及有关情况说明及相关负责人签字确认。
4、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

政策链接:

1、企业所得税资产损失规定
2、增值税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规定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彭银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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