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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甲公司在汇算清缴时,因工会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30万元,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元。甲公司该系列纳税调整事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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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近年一直处于盈利状态。2020年度工资薪金发生额为1500万元,工会经费发生额为4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发生额为150万元,以上费用除了职工教育经费中20万元为计提的费用外,其他均已实际支出,且取得税前扣除凭证。甲公司在进行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因工会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15万元,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30万元,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元。甲公司该系列纳税调整事项是否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一、甲公司的工会经费调整

甲公司2020年度工会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15万元,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进行纳税调整的。即甲公司在2020年度工会经费支出为45万元,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甲公司在所得税税前列支的金额为30万元(1500万元*2%),需要调增15万元,且该调增金额在以后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是不会转回的,属于永久性差异。因此,针对该工会经费的纳税调增事项,甲公司不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二、甲公司的职工教育经费调整

甲公司2020年度职工教育经费发生的纳税调增金额为30万元,其中职工教育经费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为10万元。该调整存在以下两个方面事项:

1、甲公司2020年度职工教育经费中有20万元为计提的费用,未发生实际支出,也未取得税前扣除凭证。因此,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应进行纳税调增,调增金额为20万元,则职工教育经费在2020年度可税前列支的金额为130万元(150万元-20万元)。该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在实际发生支出之前,企业不享有在未来就当前已计提的费用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权利。因此,企业不能就该项不存在的抵扣权利而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2、甲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为1500万元,根据财税[2018]51号文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甲公司在2020年度准予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120万元(1500万元*8%)。因甲公司在2020年度可税前列支的职工教育经费金额为130万元,则超过的10万元(130万-120万)可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甲公司一直处于盈利状态,我们有理由预计该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10万元,在未来很有可能产生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进行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所得税》第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因此,对结转以后年度税前扣除的职工教育经费10万元,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

综上所述,甲公司2020年度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纳税调整事项,只有职工教育经费中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10万元应计提递延所得税资产。甲公司是一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为1.5万元(10万元*15%),会计分录如下: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1.5万元

    贷:所得税费用     1.5万元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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