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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集团内借款产生的利息收入存在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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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是甲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甲集团设有资金池,统一管理集团资金,向上划资金给集团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集体下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A公司2021年度共收到集团资金池支付的利息45万元。问:A公司收到集团资金池的利息收入45万元是否存在纳税义务?

答:

经了解,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是通过设立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财务公司来运营集团资金。根据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2.存款利息”,即存款利息免缴纳增值税。在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下,A公司收到的利息45万属于存款利息,属于税法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因此A公司收到的利息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因利息收入不属于免税范围,应正常纳入应纳税所得额,正常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如果甲集团的资金池管理模式并非通过财务公司的模式管理,而是仅设立内部结算中心结算资金占用,那么A公司收到的利息收入就不属于财税[2016]36号附件2中规定的不征收增值税项目,而是属于贷款服务收入,应缴纳增值税。

 

编辑人:陈 航  陈桂芳  吴映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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